由村民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地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在土地挂牌出让成交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纳土地出让金;办理项目立项批准手续;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交纳契税,然后申请办理用地手续,有关单位和部门组织交地。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审批需提供的材料包括:(1)项目立项批准(核准、备案、审批)文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项目平面布置图;(4)项目环评报告(批复);(5)土地出让合同、土地挂牌成交确认书;(6)土地出让金票据;(7)契税发票;(8)交地记录表;(9)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0)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1)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
办理二手房不动产权证属于存量房转移登记,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买卖双方携带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到住建局窗口签订房屋卖买备案合同,到地税局窗口办理完税手续,是经济适用房、解困房的需到住建部门办理上市审批手续,是划拨土地的需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手续,之后到国土局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不动产权证。需要提供的材料:①不动产登记申请书;②申请人身份证明;③不动产权属证书;④不动产转让合同;⑤完税凭证;⑥是经济适用房、解困房的需提供上市审批表;⑦是划拨土地的需提供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批准书;⑧宗地图、房产分户图;⑨其他必要材料:包括共有人关系证明(婚姻证明)、单身证明及声明、委托书等。
办理一手商品房产不动权证也就是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在办理一手商品房不动产权证之前,开发企业需办理商品房首次登记,购房个人需到地税局窗口办理完税手续,到住建局窗口交纳房屋维修基金,之后到国土局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4)完税凭证;(5)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凭证;(6)宗地图、房产分户图、土地分摊面积表;(7)其他必要材料:包括共有人关系证明(婚姻证明)、单身证明及声明、委托书等。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不动产权共有人(如夫妻双方)需全部到不动产登记窗口签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报材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规划建设用地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该意见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文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部门申请,并并提供以下材料:商品房销(预)售许可申请表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土地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原件、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土地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的复印件、规划总平面图(首报提供,如遇规划调整再提供相应材料,规划部门确认原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施工合同的第一、第三部分复印件;项目开发计划(首报提供)、工程进度及基金投入证明原件;商品房预售方案原件、民政部门名称核准批复;物业管理中标通知书、备案证明、物业服务合同;社区、物管用房落实情况;白蚁防治合同;商品房预测面积;总平面图、主立面图、分层平面图;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协议书;公建配套施工图审查意见;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修订规定:建设单位作为环评公众参与的唯一责任主体,由其组织开展环评公众参与,建设单位负责的公众参与报告作为环评报告的一部分,一起作为申报材料递交环保部门审批,一旦出现造假等问题将对建设单位进行追责。
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10年第6号令)第五条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1)核准范围:①申请项目核准报告;②《项目申请报告》(由相应专业、相应资质等级的咨询机构编制);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④国土局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⑤环境局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⑥根据需要提交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或专家出具的节能评估报告(如节能评估登记表、报告表、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专家审查意见书)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⑦根据县文件要求需提供风险评估评审表;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⑨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及翻译件;⑩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⑪如属中方资产作价投入的,需提交评估意见;⑫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家金融组织贷款项目需提交外债担保意见和外债还款计划。
(2)备案范围:①企业申请报告;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③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投资各方)、外方资信证明复印件及翻译件;④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依据《盐城市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审批做出如下规定。首先,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及审批范围:一是使用县、镇(区、园区)两级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二是县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投资项目;三是国家、省、市财政性资金投资补助或直接投资的项目。其次,明确了政府投资计划管理,每年度由县发改委、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过计划审查科学决策并报县政府审批后实施。再次,明确了项目前期管理及审批流程。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要求,对列入我县年度计划的政府性资金投资计划项目,由县发改委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同时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建设管理、审计监督管理及招投标管理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对重大项目建设要求做出后评价。
节能登记表或节能评估报告表(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需对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区域规划;
(三)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相关标准;涉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是否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相关标准;
(四)建设项目周边重要场所、区域及居民分布情况,建设项目的设施分布和连续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及其相互影响情况,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五)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六)主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可靠;
(七)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是否安全可靠。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1、单位申请报告及主管部门、镇区意见;
2、企业投资备案申请表;
3、项目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登记表或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如节能评估报告书(表)、节能评估报告书(表)审查意见)
4、属国家、省规定实行许可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5、社会稳定风险评价;
7、根据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1、项目单位申请核准的报告及主管部门、镇区意见;
2、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规划选址意见书;
5、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6、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7、社会稳定风险评价;
8、根据需要提交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如节能评估报告书(表)、节能评估报告书(表)审查意见)及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9、依法必须招投标项目提交工程建设招投标内容核准表;
10、根据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审批类项目要经过三个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项目建议书审批需要的材料:
1、申请批准项目建议书的报告、县政府及主管部门意见;
2、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需要的材料:
1、申请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告及县政府、主管部门意见;法人证书;
2、规划选址意见书;
3、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5、建设资金来源落实证明;
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7、工程建设招投标内容核准表;
8、社会稳定风险评价;
9、项目建议书批复;
10、节能登记表或节能评估报告书(表)、节能评估报告书(表)审查意见);
初步设计审批需要的材料:
1、申请批准项目初步设计的报告及政府、主管部门意见;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方案审查意见;
4、建设用地批准书;
5、专业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工程初步设计;
6、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评估)意见;
7、抗震设防审查表、建筑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审查意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图纸设计审查合格证。
(1)竞买保证金复印件;
(2)法人证明、身份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如有委托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3)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建设总平面图;
(5)立项批文(发展委、经贸委、外经委);
(6)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
(7)出让金、契税、交易费发票原件。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封面盖建设用地单位公章)。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基本情况(必要性、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拟选址占地情况(用地位置、总规模和类型)、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土地复垦资金拟安排情况等。
(3)审批类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提供开展前期工作通知书),核准类建设项目提供开展前期工作通知书,备案类建设项目项目提供项目备案文件;对纳入同级政府或者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行业规划的建设项目,也可提供投资主管部门加快项目建设的意见及行业规划证明材料。
(4)审批类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类建设项目提供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涉及土地利用相关内容的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备案类建设项目参照核准类建设项目提供较为详细深入的项目说明材料,上述材料应当包含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总平面布置图。
(5)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备案表;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6)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不提交前款第(五)、(六)项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应当在用地预审完成后,申请用地审批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等手续。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提交拟订的分期实施规划方案,分期办理用地预审。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由省国土资源厅制定。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同时报送由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
(7)其他附件:土地利用总体平面布置图、土地勘测成果报告、土地利用现状图和总体规划图,图上需所辖地国土所(分局)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基本建设项目是以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搬迁)、扩建工程及相关工作。
技术(更新)改造项目是对现有单位原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包括固定资产更新)以及相应配套的辅助生产、生活福利设施等工程及工作。
发改委负责备案基本建设工业项目,经信委负责技术改造工业项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等法律法规。
不收费。
申请材料的合法性;
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按照核准的施工图施工完成。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同时验收防雷装置。
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申请材料的合法性;
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一式二份);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人授权委托书(非法人申报);
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产品备案材料;
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的证明文件;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和施工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建筑施工单位资质和电气设备安装人员资格;专业防雷工程提供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施工人员资格证书)。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一式二份);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人授权委托书(非法人申报);
总规划平面图;
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施工图设计图纸一套(包括电气、建筑、结构施工图)及电子光盘;
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防雷装置设计单位资质证书、设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建设项目图纸设计单位资质和电气设计人员资格;专业防雷工程提供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资质、设计人员资格);
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供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及气象主管机构的批复。
1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
申请——受理——组织现场验收——结果公示——审查——签发
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单位申请验收报告;2、项目建设情况汇报;3、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网上下载);4、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5、现场监察报告;6、单位环保制度;7、环境应急预案、固废处置合同等。
环境影响登记表在材料齐全并且不需要公示的情况下即到即办,需要公示的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报告表(书)公示期满后即办。法定时限:报告书60个工作日;报告表30个工作日;登记表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在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
1、环境影响报告书15个工作日(受理公示10个工作日,拟作出审批意见公示5个工作日,审批公告);
2、环境影响报告表10个工作日(受理公示5个工作日,拟作出审批意见公示5个工作日,审批公告);
3、环境影响登记表1个工作日。
1、环境影响登记表直接登记备案。
2、环境影响报告表(书):受理---审查材料---环评受理公示---环评拟作出审批意见公示---出具审批意见
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单位自行填报、环保局网站下载)、环境影响报告表(书)(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1、申请人到窗口拿申请表;
2、项目有效批准文件,到发改委去办理;
3、土地出让合同、用地批准书到国土局办理;
4、施工图纸建施部分(含总平面)及电子档一份到设计单位设计;
5、环评报告,到中介环评公司办理;
1、申请人到窗口拿申请表;
2、项目有效批准文件,到发改委去办理;
3、土地出让合同、用地批准书到国土局办理;
4、环评报告,到中介环评公司办理;
1、申请人到窗口拿申请表,
2、项目批文,到发改委去办理;
3、1:1000地形图到测绘公司办理;
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这里所说的“组织”,可以理解为根据社会团体资产来源的不同情况,选择上述三种审计形式中的一种比较适合的审计形式进行审计。那么,由谁来“组织”呢?那就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请注意施工许可证材料告知单上注明需要提供的材料是消防审核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消防手续的申报有必审必验与备案抽查的区分,必审必验类的项目施工许可证为后置,备案抽查的项目施工许可证为前置,请申报人员确认申报项目的具体分类。
申报消防手续,严禁非建设单位人员,如法人不能来办理手续,可委托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前来申报,但不允许黄牛或者第三方中介机构代办。
无出图章的图纸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