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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务类
政府拆迁后购买了新房,请问新购买的新房是否减免契税?非住宅房产转让,要提供哪些资料?如何纳税?住宅转让如何纳税?非“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的企业如何办理税...
问:
政府拆迁后购买了新房,请问新购买的新房是否减免契税?
答:

根据苏政发〔2014〕66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补偿费用的,免征契税,超过部份按规定缴纳契税。

问:
非住宅房产转让,要提供哪些资料?如何纳税?
答:

(1)提供资料

A.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及复印件;

B.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者不动产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C.销售合同原件;

D.买卖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选择差额交税的,提供原购房发票等原件及复印件。

(2)征收标准

A.如果不能提供原购房发票的

卖方纳税:综合税率13.55%。其中,增值税(按销售额×5%)、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额×5%)、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额×3%)、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额×2%)、印花税(销售额×0.05%)、个人所得税(销售额×3%)、土地增值税(销售额×5%)。

买方纳税:契税(按销售额×3%)、印花税—产权产移书据(按合同金额×0.05%)、印花税-权利许可证照,5元/本。

B.如果能提供原购房发票的

卖方纳税:增值税(销售金额扣除房产原值的差额×5%)、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额×5%)、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额×3%)、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额×2%)、印花税(合同金额×0.05%)、个人所得税(销售金额扣除房产原值及相关费用的差额×20%)、土地增值税(转让金额扣除房产原值及相关费用的差额并按相应税率和速算扣除金额计算纳税)。

个人所得税中的相关费用是指:原购房时缴纳税契税、房屋维修基金、印花税,本次转让环节中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房屋装修费用、购房时的贷款利息等。

土地增值税中的相关费用是指:原购房时缴纳税契税、印花税,本次转让环节中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按房产原值每年加计5%扣除(房产原值×5%×房屋持有年限)等。

买方纳税:契税(按销售额×3%)、印花税—产权产移书据(按合同金额×0.05%)、印花税-权利许可证照,5元/本。

问:
住宅转让如何纳税?
答:

(1)提供资料

A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及复印件;

B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者不动产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C销售合同原件;

D买卖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唯一住房或者两套住房的还应提供:

a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房屋登记信息证明》原件;

b户口簿(含夫妻、未成年子女)原件及复印件。

(2)转让方纳税项目

A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根据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B个人所得税:

a不足五年或者不是唯一住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乘以20%。没有购房发票的,根据国税发[2006]1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按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b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根据财税字[1999]2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免征个人所得税。

(3)受让方纳税项目

A契税:根据财税〔2016〕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三)个人三套以上住房的契税征收率为3%。

B印花税-权利许可证照,5元/本。

问:
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应报送下列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答:

根据国税发[2005]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分下列几种情形:

(1)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2)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问:
非“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的企业如何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答: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应报送下列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件。

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应报送下列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问:
新办的非“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纳税人如何到国地税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答: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应报送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7)改组改制企业还应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8)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应提供: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9)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还应提供:

——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问:
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的企业如何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答: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纳税人发生生产经营地址、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办税人员等涉税信息事项变更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变更,其他事项到“多证合一”窗口办理。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变更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变更税务登记需报送下列资料:

(1)纳税人信息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

问:
新办纳税人办理“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后,如何到国地税部门办理补充信息采集?
答: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及相关规定,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补充信息采集应报送下列资料:

(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

(3)经办人身份证明。

问:
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后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答: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2015年10月1日起,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企业登记机关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问:
营改增中试点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问:
自然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六条规定,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分以下情形计算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一)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二)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第七条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问:
个体工商户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五条规定,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问:
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须经哪些审批流程?
答:

1、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6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2、受理条件:A:注销税务登记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认定。

B:外出经营报验登记:(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工程承包、分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3)《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纳税人为分包方时可不提供);(4)项目负责人、联系人身份证及联系号码;(5)《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1、流程:申请人提交材料,办税服务厅对材料进行初审:对于不属于许可范围或者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退回材料,并一次性补正告知。材料符合条件的,由税源管理局进行复审并上报县局审批,回复窗口;对于行政许可事项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法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行政许可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最后书面告知纳税人,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或者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在网站公开。

问:
定期定额户定额核定变更须经哪些审批流程?
答:

1、设立依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税总局令16号)。

2、受理条件:定期定额户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异议的和定期定额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至影响税务机关原核定定额的。

3、流程:申请人提交材料,办税服务厅对材料进行初审:对于不属于许可范围或者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退回材料,并一次性补正告知。材料符合条件的,由税源管理局进行复审并上报县局审批,回复窗口;对于行政许可事项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法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行政许可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最后书面告知纳税人,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或者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在网站公开。

问:
延期申报的核准,须经哪些审批流程?
答:

1、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2、受理条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3、流程: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由办税服务厅窗口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退回材料,并一次性补正告知。对于不属于许可范围或者,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材料符合的,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的决定,并在网站公开。